總統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令: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至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第十六章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五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十條、第七十七條、第十六章章名、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條、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軍人婚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一章章名及第八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防治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刪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至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一、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四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百六十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一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三條之一、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一、第四百七十五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五百零一條之一、第八節之一、第五百十四條之一至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第五百十五條之一、第六百零一條之一、第六百零一條之二、第六百零三條之一、第六百十八條之一、第六百二十九條之一、第十九節之一、第七百零九條之一至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第七百二十條之一、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七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二十四節之一、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九條文;刪除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五百二十二條、第六百零四條、第六百零五條及第六百三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十二條至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百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八條至第四百十條、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五十八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四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四百七十三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十三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五百二十三條至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五百五十三條至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五百六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五百七十三條、第五百八十條、第五百九十五條、第六百零二條、第六百零三條、第六百零六條至第六百零八條、第六百十二條、第六百十五條、第六百十八條、第六百二十條、第十六節、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二十五條、第六百三十七條、第六百四十一條、第六百四十二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四條、第六百五十六條、第六百五十八條、第六百六十一條、第六百六十六條、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條至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九條、第六百八十五條至第六百八十七條、第六百九十七條、第七百二十二條、第七百四十三條及第七百四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公布之。
茲修正公證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