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令:
茲增訂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公布之。
茲增訂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引水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原住民族教育法,公布之。
茲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茲制定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組織條例,公布之。
茲刪除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六條、第九百八十七條、第九百九十三條及第九百九十四條;並修正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千條及第一千零零二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茲增訂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電信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茲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