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9年06月17日
號次:第7490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723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91號解釋
附釋字第791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
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