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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23號解釋

公布日期:103年10月22日 號次:第7163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30021085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二三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二三號解釋[PDF]

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三號解釋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逾前條之申報期限二年者,保險人應不予支付。」(該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全文,該條項規定並未修正,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刪除)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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