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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總統府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中華民國82年12月8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90年2月27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華總政二字第11110059490號函修正第3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一、 本須知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查閱對象以向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政風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為限。

三、 申請查閱者以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四、 申請查閱應填具申請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

本府政風處對於前項申請之准駁,應自申請書到達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申請查閱經本府政風處審核同意後,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及場所到場查閱。

五、 申請人於申請或查閱時無識別能力者,本府得拒絕其申請或查閱。

六、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並出示身分證明。

七、 申請每次查閱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

八、(刪除)

九、 申請人查閱資料時,本府政風處派員在場服務。

十、 查閱資料應於指定之場所為之,並僅得閱覽,且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得依法移送法辦。  

(一) 查閱之資料不得攜出場外。

(二) 查閱之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三) 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四) 裝冊之查閱資料不得拆散。

(五) 不得有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查閱場所秩序之行為。

(六) 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查閱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即時強制禁止之,並拒絕其繼續查閱。

十一、(刪除)

十二、(刪除)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