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華總一經字第11400013971號
茲增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農業部部長 陳駿季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