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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1年02月22日 號次:第553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茲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郝柏村


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四 條  委員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參加一委員會,應於每會期依次登記之;登記後不得退出。
登記參加各委員會委員人數超出最高額時,如為避免抽籤,已登記委員得自願退出。但退出人數不得低於委員會最高額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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