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88431號
茲增訂警械使用條例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