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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76號解釋

公布日期:108年05月01日 號次:第7421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80010142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76號解釋
附釋字第776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76號解釋
解釋文
建築物所有人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而由鄰地所有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該同意書應許附期限;鄰地所有人提供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附有期限者,如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使用執照,自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而僅對鄰地為該相應期限之套繪管制;另同意使用土地之關係消滅時(如依法終止土地使用關係等),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依鄰地所有人之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內政部中華民國78年8月24日台(78)內營字第727291號函釋示:「主旨:關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說明:……二、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鄰地空地,若其使用上無阻碍,經套繪列管無重復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准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按:應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第59條之1之規定辦理」,暨內政部80年3月22日台(80)內營字第907380號函釋示:「主旨:有關建築法第30條規定應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得否有使用期限之標示案……說明:……二、……一般申請建築案件,基於建築物使用期限不確定,其土地使用同意書似不宜附有同意使用期限。」實務上擴及於「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部分,二者合併適用結果,使鄰地所有人無從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致其土地受無期限之套繪管制,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變更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限制其財產權之行使,與上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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