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121號
茲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