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8000143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74號解釋
附釋字第774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
解釋文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