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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72號、第773號解釋

公布日期:108年01月23日 號次:第7407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70035594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72號解釋

附釋字第772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72號解釋

解釋文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70035595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73號解釋

附釋字第773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73號解釋

解釋文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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