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651號
茲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賴清德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