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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7號解釋

公布日期:107年08月15日 號次:第7378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70020895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7號解釋
附釋字第767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
解釋文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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