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7年06月20日
號次:第7369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70014072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4號解釋
附釋字第764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64號解釋
解釋文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尚無違背,亦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