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6年11月08日
號次:第7333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60027920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54號解釋
附釋字第754號解釋[pdf]
院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54 號解釋
解釋文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