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6年06月14日
號次:第7309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48號解釋
附釋字第748號解釋[pdf]
院 長 許 宗 力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