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7601號
茲公布「兒童權利公約」,並依據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生效。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註:附「兒童權利公約」內容見本號公報第2頁後插頁(共59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