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3年08月27日
號次:第7155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103001114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七一九號解釋
附釋字第七一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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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賴 浩 敏
司法院釋字第七一九號解釋
解 釋 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