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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75號解釋

公布日期:99年06月23日 號次:第6928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90008415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七五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七五號解釋[PDF]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七五號解釋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項,關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時,該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之規定,就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部分,旨在增進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使用效益,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信用秩序,其目的洵屬正當,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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