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752
預告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草案

公布日期:90年11月07日 號次:第6426號

總統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十)華總參字第九○一○○四○九八二號
預告期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至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草案。
主旨:預告「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預告「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草案」。
二、訂定機關:總統府。
三、訂定依據: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四、草案全文(如附件)。
五、意見交流:各界如對本草案內容有指正者,請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前將建議意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總統府(參事室)參考。(郵寄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二號。傳真號碼:(○二)二三八二六二三八。電子郵件帳號:ctwang@mail.oop.gov.tw

秘書長 游錫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草案 總說明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案件,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訂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本規則共三十五條,茲將訂定重點臚列於下:
一、明定本規則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共同訴願選定代表人之程序。(第二條)
三、明定訴願代理人禁止之之程序(第三條)
四、明定訴願卷宗及證據資料查閱之申請程序。(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
五、明定訴願程序審查之處理程序。(第六條至第八條)
六、明定撤回訴願後處理之程序。(第九條)
七、明定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之程序。(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
八、明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準備及舉行之程序。(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九、明定訴願調查證據之程序。(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
十、明定訴願決定之作成及送達之程序。(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
十一、明定訴願再審之程序。(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
十二、明定施行日期。(第三十五條)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草案(表格)連結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