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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刪除並修正非訟事件法條文

公布日期:99年01月13日 號次:第690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09900005551號

茲增訂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二、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六、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三、第四節之一節名、第一百四十條之一、第一百四十條之二、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第六節之一節名、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條文;刪除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四十五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PDF],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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