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98年09月23日
號次:第6883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80018026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六四號
[PDF]解釋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
解 釋 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