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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懲治走私條例施行期間

公布日期:44年03月04日 號次:第580號

總統令
四十四年三月四日

懲治走私條例施行期間,再予延長一年,自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四十五年三月十日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俞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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