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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43號解釋

公布日期:97年07月09日 號次:第6810號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70011923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四三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四三號解釋[PDF]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四三號解釋

解 釋 文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退休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薪給之一次退休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例計算之;發給金額最高以不超過六十個月之薪給總額並以申領一次為限。」係主管機關為健全商業團體之人事組織,以維護公益,就會務工作人員退休金給付標準,所訂定之準則性規定,尚未逾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之授權範圍,對人民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限制亦未過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關於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涉及商業團體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限制,且關係退休會務工作人員權益之保障,乃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為貫徹憲法保護人民權利之意旨,自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宜,主管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修正,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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