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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費電燈費臨時捐徵收條例施行期間延長一年

公布日期:55年06月10日 號次:第1756號

總統令
五十五年六月八日

電力費電燈費臨時捐徵收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一年。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財政部部長 陳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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