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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處理漢奸案件條例、懲治漢奸條例

公布日期:57年05月10日 號次:第1956號

總統令
五十七年五月九日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予以廢止。此令。
處理漢奸案件條例,予以廢止。此令。
懲治漢奸條例,予以廢止。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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