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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學位授予法條文
公布日期:61年05月29日
號次:第242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茲修正學位授予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嚴家淦
教育部部長 羅雲平
修正學位授予法第三條條文
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
第 三 條 凡曾在公立或立案私立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軍警院校合於教育部規定之大學或獨立學院標準,其學生修業期滿,考試合格,並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亦得由各該院校授予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