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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看守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2年11月07日
號次:第264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茲修正看守所組織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 政 院 院 長 蔣經國
司法行政部部長 王任遠
修正看守所組織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
六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公布
第 九 條 看守所置醫師一人至三人,薦任;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藥劑師薦任,藥劑生委任或僱用;護士一人至三人,委任或僱用;掌理保健、醫療及護理事務。
第 十 條 看守所得置作業導師一人至五人,委任或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