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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2年01月17日
號次:第252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茲修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條文。公布之。此令。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修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條文
六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公布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一、工程興建費。
二、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三、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四、工程管理費。
五、借款之利息負擔。
前項第二款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