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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3年01月25日
號次:第268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茲修正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經國
財政部部長 李國鼎
修正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四條條文
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