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907
修正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8年12月24日 號次:第360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茲修正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

第十一條  已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再任政務官或其他公職人員時,已領之退職酬勞金,無庸繳回;其退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或退職時,不予併計。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