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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8年12月05日 號次:第359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五日

茲修正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張繼正

修正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公布

第 六 條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其未清償之本金總額,不得超過九十五億美元,或依借款時匯率折計等值之其他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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