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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68年07月25日 號次:第354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茲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財政部部長 張繼正
內政部部長 邱創煥

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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