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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8年04月06日
號次:第349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
茲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公布
第 十 條 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或醫療機構或團體或醫師、藥師、牙醫師、獸醫師、藥商需用麻醉藥品,應向麻醉藥品經理處或分處或代銷處所購用之。但軍方需用者,得由軍醫主管機關查明每年需要數量,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查核分批購買。
前項藥商以在省(市)衛生署主管機關領有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並應經領有證書之藥師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