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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年觀護所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8年04月06日 號次:第349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

茲修正少年觀護所條例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 政 院 院 長 孫運璿
司法行政部部長 李元簇

修正少年觀護所條例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公布

第十三條  少年觀護所教導組置導師一人至五人,鑑別組置導師一人至三人,均薦任或委任。
醫務組置醫師一人至三人,薦任;藥師或藥劑生,藥師委任或薦任,藥劑生委任;護士一人或二人,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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