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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67年12月16日緊急處分令第三項之補充事項
公布日期:68年01月19日
號次:第346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八日
查民國六十七年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前經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布緊急處分令,延期舉行在案。茲以國家面臨之非常情況仍在繼續狀態,尚須體察情勢發展,再行定期選舉,而原增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改選期間,即將屆滿,爰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項規定,發布前緊急處分令第三項之補充事項如下:
在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延期舉行期間,暫仍由原增額選出之中央民意代表繼續行使職權,至定期舉行選舉所選出之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開始行使職權之日止。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