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879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29日
號次:第672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991號
茲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公布
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