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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29日 號次:第672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991號

茲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公布

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
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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