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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保險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29日 號次:第672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781號

茲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就業保險法修正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公布

第 十 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四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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