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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公布日期:96年01月24日
號次:第672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0791號
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法務部部長 施茂林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公布
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