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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7月04日 號次:第369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

茲修正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四日公布

第十一條  海上捕獲法庭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行政院院長督同高級海上捕獲法庭庭長,監督高級海上捕獲法庭。
二、法務部部長監督初級海上捕獲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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