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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6月30日 號次:第368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茲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三 條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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