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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69年04月04日
號次:第365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三日
茲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經濟部部長 張光世
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三日公布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投資,其方式如左:
一、單獨或聯合出資,或與中華民國政府、國民或法人共同出資舉辦事業,或增加資本擴展原有事業。
二、對於原有事業之股份或公司債之購買,或為現金、機器設備或原料之借貸。
三、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作為股本。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不作為股本而合作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