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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
公布日期:70年07月13日
號次:第385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三日
茲修正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臺灣地區平均地權土地債券發行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中央政府為在臺灣地區實施平均地權,授權該區省(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發行各該省(市)平均地權土地債券(以下簡稱本債券),特制定本條例。
第 三 條 本債券之發行及還本付息事務,由發行之省(市)政府分別委託臺灣土地銀行或直轄市市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