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1045
修正醫師法第三十五條;並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

公布日期:70年06月12日 號次:第383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二日

茲修正醫師法第三十五條;並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醫師法第三十五條;並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二日公布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為醫療廣告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五條  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或直轄市醫師公會七個以上之發起,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但在動員勘亂時期,不足法定單位發起組織時,得由內政部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設立之。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