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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公布日期:70年05月20日
號次:第382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
茲修正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經濟部部長 張光世
修正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公布
第 六 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七 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