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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條文

公布日期:70年05月04日 號次:第382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日

茲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

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為三年。
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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