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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30日 號次:第669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871號

茲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第四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公布

第四十七條  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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