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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存款保險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5年05月17日 號次:第668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781號

茲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存款保險條例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公布

第十六條之一  存保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本條例第四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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