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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名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並將條文修正
公布日期:76年07月13日
號次:第479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
茲將內政部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名稱修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並將條文修正,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輔導之綜合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民營事業對外招訓之職業訓練機構審查及立案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經費之籌措及核議事項。
四、關於職業訓練機構之輔導及辦理績效之評鑑事項。
五、關於職業訓練、技能檢定與就業輔導專業人員之資格甄審及職業訓練師之發證事項。
六、關於職業訓練規範、課程標準及教材之研訂、審查事項。
七、關於技能檢定之實施、督導及統一發證事項。
八、關於分區、分業技能競賽之輔導,全國技能競賽之舉辦及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事項。
九、其他有關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設五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四 條 本局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副組長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二人至四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四人至三十四人,科員十人至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二人,科員七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
統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十 條 本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第十一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附設辦理職業訓練機構及技能檢定委員會。
前項辦理職業訓練機構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技能檢定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二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三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照會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二、曾經報會核准事項。
第十四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